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學分。申請以學分認定方式獲得課程學分的,按照《常州工學院學分認定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課程考核應突出應用,主要檢驗學生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綜合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形式
第三條各專業應依據課程特點合理确定考試和考查課程,并在人才培養方案中明确标注。每學期的考試課程一般不能少于3門。
第四條各專業應根據課程特點、教學要求等選擇合适的考核方式,采用筆試、口試、論文、創作、設計等形式進行。
第五條學校鼓勵教師對課程考核方式進行改革。考核改革方案須經系(部)和二級學院、體育部(以下統稱為教學單位)研究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試卷(題)庫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課程歸口教學單位負責組織制訂課程考核命題指南和評分标準,命題範圍和考核内容應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試題量、難易度和覆蓋面應适當,具有區分度和一定的難度。試題題意應清晰明确,數據和資料應準确,文字應簡練。
第七條以筆試方式進行考核的課程應建立試卷(題)庫。近三年内同一課程考核所用試卷(含補考、重修試卷)試題内容的重複率不得超過20%。
第八條試卷(題)庫由課程歸口的教學單位負責管理。試卷(題)庫管理人員由各教學單位指定,并報教務處備案,不得随意更換。任課教師憑《試卷抽取、印刷申請表》在考前一周從試卷(題)庫中抽卷或組卷。抽卷或組卷應采取随機方式進行,不得指定抽取試卷。
第九條試卷必須在校内文印服務中心印刷。教學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試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試卷的送印必須采用紙質文本,嚴禁通過QQ、郵件或者U盤拷貝等方式進行。文印服務中心必須嚴格執行試卷收發登記制度。
第十條試卷屬學校機密材料,教學單位和文印服務中心必須對試卷(題)庫以及試卷送印、印刷、運輸、封存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各教學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教師和員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試卷失密必須及時報告教學單位和教務處。對于失密責任人,學校将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考核組織
第十一條教務處負責統籌學校課程考核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以筆試方式進行考核的時間原則上為90分鐘,以其它方式進行考核的時間由各教學單位視課程特點自行确定。
第十二條各教學單位必須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在規定的時間内做好相關課程的考核安排報教務處。
第十三條各教學單位負責将課程考核安排及時通知到相關學生和監考教師。考核必須在預先安排好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未經批準不得任意變動。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各考場由課程所屬教學單位安排一名專業教師擔任主監考,由班級所在二級學院安排一名教師擔任輔助監考。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期間,學校和各教學單位應分别成立巡視組,對考風考紀進行督察,并做好巡考記錄。如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第五章監考
第十六條監考是教師教學工作的組成部分。監考教師必須服從教學單位或教務處的安排,按時參加監考,維護考場紀律,保證考核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教師因故不能參加監考,應向教學單位請假,由教學單位另行安排監考人員。
第十八條監考教師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考前30分鐘到規定地點領取試卷,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
(二)對考場進行整理,清理課桌内及周圍的書籍、講義、筆記本、紙張等物品。
(三)按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學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攜帶的書包、通訊器材、電子詞典等集中存放。
(四)檢查考生身份證件,核對考生身份,清點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
(五)宣布考場紀律。
(六)開考前5分鐘将試卷拆封,并進行清點,發現遺漏應立即報告。正式開考時發卷。
第十九條在課程考核過程中,監考教師必須做到以下事項:
(一)對試題内容不作任何解釋,不允許向學生示意答案。學生對試題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詢問時,可給予說明。
(二)維護考場紀律,預防作弊。如考生有違反考場紀律的傾向,監考教師應立即向學生提出警告;如考生有作弊行為,監考教師應立即停止其答題,保存作弊證據,并及時上報。
(三)嚴格掌握時間,不得随意延長或縮短考核時間。提醒和督促學生按時交卷。
(四)做好考場的監督、巡查工作。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不無故離開考場。不允許幹擾學生,禁止在考場内吸煙。不得在監考時讀書、看報、接打電話、發信息等。
第二十條考核結束後,監考教師要收齊、整理好試卷,确保收回的試卷與發出的試卷相符。如發現缺少試卷,務必立即追回。監考教師要填寫《考場記錄表》,交教學單位備查。
第六章考核紀律與考場規則
第二十一條學生應遵守以下考核紀律與考場規則:
(一)聽從監考教師的安排。凡不聽從監考教師安排者不得參加考核,該課程以零分記。
(二)攜帶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同樣有效)于開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有關證件應放在桌面以備核查,證件不齊者不允許參加考核。
(三)進入考場後,将攜帶的課本、參考資料、練習本、紙張、書包、手機及電子設備等,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地方,課桌上隻放置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過程中不允許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掌上電腦、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以及手機等通訊工具。
(四)按指定位置入座,考核過程中不得擅自移動座位。
(五)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考核開始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六)考核過程中,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如因特殊原因必須離開的,需經監考教師批準。同一時間内隻允許一位學生離開考場。
(七)在考核過程中應保持安靜,不得互相交談、左顧右盼。未經監考教師許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八)如有試卷分發差錯、試題字迹模糊不清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教師詢問。涉及試題答案的内容不得詢問。
(九)答題時一般用黑色或藍色簽字筆、圓珠筆書寫,字迹應工整清楚。不允許用鉛筆答卷(輔助作圖、填塗答題卡除外)。除在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學号外,在試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記。答題在草稿紙上無效。
(十)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内逗留,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話、說笑。考核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二條以口試、論文、創作、設計等其它方式進行的考核,考核紀律由各教學單位視課程特點并參照第二十一條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條學生如違反考場紀律、作弊或為他人作弊提供條件等,按《常州工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處理。
第七章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成績記載與評定。
(一)考試課程總評成績采用百分制記載,滿60分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該課程相應學分。考查課程總評成績采用五級制記載,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該課程相應學分。考試(查)課程補考、重修的成績記載方式與總評成績記載方式相同。
(二)課程總評成績由期末成績、平時成績、實驗成績(或課内實踐成績)等分項成績構成,各分項成績所占比例由各教學單位确定。課程補考、重修成績以卷面實際成績計。
1.平時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的出勤、聽課、作業、課堂讨論、平時測驗等情況做出的綜合評定。
2.實驗(實踐)成績依據準備、操作、報告等評定。課程中如包含實驗(實踐)環節,實驗(實踐)部分考核合格後方可參加理論考核。
3.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交作業達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其考核資格,該課程期末成績标記為“停考”,總評成績以零分計算,必須重修。
4.學生未參加考核且未辦理任何手續的課程期末成績标記為“缺考”,總評成績以零分計,必須重修。
5.學生違紀的課程期末成績标記為“違紀”,總評成績以零分計,必須重修。
6.學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确實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須由本人申請,校醫務室證明,經所在二級學院和體育部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上保健體育課,其考核成績作為體育成績。
(三)為全面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采用課程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課程考核的綜合評價指标。
1.課程成績績點的計算
考試課程成績績點=(總評成績/10)-5。總評成績小于60分的課程成績績點為0。
考查課程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為:
總評成績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 | 4.5 | 3.5 | 2.5 | 1.5 | 0 |
2.課程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數×課程成績績點
3.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平均學分績點=∑每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課程學分數
4.需補考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後,可獲得該課程學分,但其課程績點均記為1.0。需重修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後,可獲得該課程學分,其課程績點按實際成績記錄。
第二十五條成績錄入與存檔
(一)任課教師一般應在課程考核後三個工作日内,完成成績評定和錄入教務管理系統工作。
(二)任課教師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進行成績評定及錄入工作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任課教師所在教學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師按時進行成績評定和錄入。
(三)成績錄入後,任課教師須從教務管理系統中直接打印《課程或實踐成績登記表》,簽名後提交學生班級所在的二級學院和教務處存檔。《課程或實踐成績登記表》不得塗改。
(四)各教學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對《課程或實踐成績登記表》分類存檔。
第二十六條成績複查與更正
(一)學生如對課程成績有疑問,可在該課程考核成績公布後至下一學期開學二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複查申請。經批準後,由承擔課程的教學單位負責複查,并及時告知學生核查結果。超過規定期限,不再受理複查申請。
(二)由于試卷批改或錄入導緻的成績錯誤,一經核實,必須予以更正。成績更改須填寫《成績更正申請表》,說明更正原因,經任課教師、開課系(部)主任、開課教學單位分管教學負責人确認簽名,報教務處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成績公布、查詢與證明的出具
(一)學校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提供學生總評成績查詢,不再另行公布。學生憑本人賬号和密碼登錄查詢。
(二)各二級學院應及時查詢本學院學生成績,并負責通知相關學生做好課程補考或重修準備。
(三)在校學生因出國、就業等原因,需要學校出具成績證明的,可在所屬二級學院打印成績單并加蓋二級學院印章後,提交教務處加蓋教務處印章。畢業生的成績到學校綜合檔案館查詢。
第二十八條任課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成績錄入等全過程負責,各教學單位對本單位所有任課教師的成績評定、錄入、歸檔等工作負責。
第八章緩考、補考與重修考核
第二十九條緩考
(一)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應提交相關證明和“緩考申請表”,經批準後可緩考。
(二)因事緩考一般不予批準。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臨時不能參加考核,原則上應在考核後三天内補辦緩考手續,否則視為缺考。
(三)課程設計、實習等集中實踐性環節原則上不能辦理緩考。
(四)緩考與下學期開學後的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對待,但應注明“緩考”。緩考不合格者不再補考,必須重修。未按時參加緩考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條補考
(一)理論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如在該課程考核中無缺考、違紀等行為,可以參加補考。
(二)課程設計、實習等集中實踐性環節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必須重修。
(三)課程的補考一般在下一學期第二周前完成。通識必修課程的補考由學校統一安排,專業基礎課程、專業課程的補考由教學單位自行安排。
(四)補考不合格者,可申請重修。
第三十一條重修
學生所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合格,必須重修。如在課程考核中出現缺考、違紀等行為,至少六個月後方可申請重修該課程。學生對已考核合格且取得學分的課程成績不滿意的,也可申請重修該課程。重修須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标準繳納重修費。
(一)重修方式
1.組班重修。通識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人數達30人及以上,專業基礎課程、專業課程不及格人數達20人及以上,需要組班重修。通識必修課程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重修。專業基礎課程、專業課程由開課教學單位負責安排重修。
2.跟班或輔導重修。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開班的課程,學生可以選擇跟班重修或輔導重修。跟班重修由開課教學單位負責将學生編入下一年級同門課程所在班級聽課并參加該課程考核;輔導重修主要針對課程重修學期未開設該課程或因上課時間沖突不能參加跟班重修的課程,采取教師輔導的方式進行,由開課教學單位負責安排合适的教師進行課程輔導重修,并進行考核。
(二)重修安排
1.每學期開學初由各二級學院通知并指導學生重修選課。學生應關注教務處網上發布的選課通知,在規定時間内登錄教務處選課系統進行選課(網上報名),以獲得課程重修資格。
2.申請課程重修的學生應向學校财務部門繳納重修費。課程重修收費标準按照《常州工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修訂)》的規定執行。
3.教務處根據财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清單對教務管理系統中重修學生名單進行維護,開課教學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安排重修并通知相關任課教師。
4.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公布重修學生名單及教學安排,通知學生按要求參加重修。
5.負責重修課程的教師應根據課程及重修學生的實際情況,制訂教案或輔導計劃。學生應按照規定聽課或按照教師制訂的輔導計劃參加重修學習,并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參加考核。
6.需返校重修有關課程的結業學生,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于每學期開學初到二級學院辦理重修申請手續,填寫“畢(結)業生返校重修申請表”,按規定交納重修費,由各二級學院将返校重修情況彙總後報教務處。返校重修由各開課教學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安排。
7.未取得學位的畢業生,可在畢業後一年内完成相關課程的返校重修,程序同上。
(三)重修考核
1.無論參加何種方式重修,學生均應認真完成課程學習任務,否則不能參加考核。
2.組班重修考核:通識必修課程考核由教務處負責統一安排;專業基礎課程、專業課程由開課教學單位負責安排。
3.跟班重修考核:參加所跟班級的課程考核。
4.輔導重修考核:考核時間一般為每學期的第16周前,由各教學單位統一組織進行,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級學生起開始執行。其他學生仍适用于《常州工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常工政教〔2014〕5号)。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